原標題:個稅改革邁出關鍵一步,人民日報五問個人所得稅法修改
人民日報8月28日消息,8月27日,正在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這是自1980年個稅立法以來的第七次修改,與上次修改時隔7年,同樣引起公眾關注。
此次個稅法的修改力度很大,最大的亮點是什么?5000元的起征點是否合適?
45%的最高檔稅率是否高了?為什么要新增專項附加扣除的規(guī)定?費用扣除標準為什么要實行全國“一刀切”?……這些公眾關注的問題,也正是立法者多次審議時認真斟酌之處。帶著這些疑問,8月26日,記者采訪了部分權威人士和專家。
1.為什么要由分類稅制向綜合稅制轉變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即將個人不同性質(zhì)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費用,以不同稅率課稅。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是個稅改革的總體方向。
個稅法修改的最大亮點在于開啟了從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認為,這么多年來,個稅改革一直朝這個方向努力,個稅法修改終于邁出了關鍵的第一步。這次修改由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轉變,把以前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作為綜合所得,按照統(tǒng)一的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征稅。
分類稅制有什么弊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于國于民有什么好處?
中國社科院財經(jīng)戰(zhàn)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說,在現(xiàn)行分類稅制下,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按3500元的費用扣除后按3%—45%的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費用,超過4000元的,減除20%的費用,然后按20%比例稅率征稅,超過一定數(shù)額后實行加成征收,最高稅率相當于40%。此次個稅法修改后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一個納稅人如果既有工資薪金所得又有勞務報酬所得,年終要將兩項所得合并適用統(tǒng)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表。分類稅制最大的弊端是“認錢不認人”,由于無法將不同來源的所得按照納稅人個人歸集,根據(jù)個人總所得納稅,因此導致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質(zhì)不同稅負不同,不利于稅負的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