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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
| 2025年06月12日 11時19分 忻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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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銷售單位購買; (三)通過經(jīng)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以下稱文物拍賣企業(yè))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zhuǎn)讓;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六十八條禁止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gòu)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gòu)件等不屬于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應(yīng)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三)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四)國務(wù)院有關(guān)部門通報或者公告的被盜文物以及其他來源不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文物; (五)外國政府、相關(guān)國際組織按照有關(guān)國際公約通報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 (未完待續(xù)) (責(zé)任編輯:盧相?。?/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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