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五年多未得賠償,癥結在哪?
甘肅高臺:檢察監(jiān)督幫助當事人拿到工傷賠償款
◆余某干活時左眼被木板所傷,維權五年多,仍然沒有找到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主體。
◆山東某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張某某,違反了建筑工程分包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依法認定為違法分包,對余某受傷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后,檢察機關主動聯(lián)系法院,協(xié)同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經過多次細致耐心的釋法說理,幫助余某拿到賠償款。
2019年11月的一天,寒風正勁。在甘肅省張掖市某商住綜合建筑工程工地,余某干活時左眼被木板所傷。雖及時入院治療,但其左眼眼球破裂、萎縮以致失明,勞動能力嚴重受損。讓余某沒想到的是,自己的工傷認定因復雜的工程分包關系,幾經波折而陷入長達五年多的維權拉鋸戰(zhàn)。
一次工傷,曲折維權路
事故發(fā)生后,余某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承建該項目的山東某建筑公司承擔工傷責任,但山東某建筑公司不認可雙方的勞動關系,稱已經將工程分包給了張某某。余某提起勞動仲裁、訴訟,未獲支持。不得已,余某又通過勞動仲裁、訴訟,向張某某成立的張掖市某勞務公司主張勞動關系。但張掖市某勞務公司提出,余某受傷十日后,張某某才登記注冊張掖市某勞務公司,二者不存在勞動關系。
三年時間,歷經兩次勞動仲裁、四次訴訟,余某仍然沒有找到承擔工傷責任的主體。在此過程中,余某才弄清楚,2019年,山東某建筑公司將承建的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張某某,張某某又將部分工程轉包給他人,自己是這層層轉包下最末端干活的工人。
無奈之下,余某還是寄希望于工傷認定。2024年4月,他向人社部門申請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人社部門綜合工傷事實、山東某建筑公司“違法分包”的相關證據等,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明確余某左眼受傷系工傷,認定山東某建筑公司存在違法分包行為,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這個結果并沒有讓余某松一口氣。山東某建筑公司不服工傷認定決定,提起行政訴訟。2024年7月,法院經審理認為,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中關于違法分包的事實,與生效的民事判決中認定的事實不一致,屬于“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一審判決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人社部門重新認定。
看到判決書,余某蒙圈了:“我在工地上受了傷,卻不知道找誰來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到底應該去哪里討個說法?”他考慮過以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索賠,并自行作了傷殘鑒定(七級傷殘),但民事侵權賠償標準低于工傷賠償,而且他也不知道該如何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
人社部門也很為難。生效的民事判決無法推翻,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怎么重新認定?轉眼間,上訴期、申請再審期已過。
2025年4月,人社部門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
檢察監(jiān)督,穿透迷霧糾錯
甘肅省高臺縣檢察院受理監(jiān)督申請后,承辦檢察官審查發(fā)現(xiàn),案件未經再審程序,不符合當事人申請檢察監(jiān)督的條件。那么,余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在五年多時間里,經歷工傷認定、訴訟,合法權益未得到有效保障,還有沒有其他途徑解決?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規(guī)定,確有必要進行監(jiān)督的,應當依職權監(jiān)督。承辦檢察官認為,該案涉及勞動者權益保障,基本事實明晰,如果再走一次工傷認定或者民事訴訟程序,易造成程序空轉,給當事人增加訟累。經研究,高臺縣檢察院認為該案具有監(jiān)督的必要性,決定依職權監(jiān)督。
承辦檢察官向人社部門、山東某建筑公司及余某詳細了解情況,厘清余某及山東某建筑公司與該案關聯(lián)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工傷認定、工傷仲裁案件,并向人社部門、仲裁委及法院調閱了相關案件卷宗,仔細審查案涉事實及分包情形。之后該院召開案件座談會,通報檢察機關審查意見,與法院承辦人、行政審判分管院領導一同分析案件事實、證據采信等問題,意見得到法院認可。該院還召開聽證會,論證案件證據,充分聽取人民監(jiān)督員、聽證員意見。
通過細致調查,高臺縣檢察院認為,余某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條件。這一點各方無實質爭議。山東某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自然人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建筑領域法定禁止性規(guī)定,雖然張某某事后注冊公司并補簽了《勞務分包合同》,但分包行為發(fā)生時、余某受傷時其并無資質,違法分包事實清楚。
承辦檢察官認為,山東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該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張某某,二審民事判決書雖在“本院認為部分”表述“張掖市某勞務公司從山東某建筑公司分包了案涉工程”,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山東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其與張掖市某勞務公司工程款結算糾紛民事判決書認定案涉工程分包合同成立,但這屬于對雙方建設工程合同民事效力的追認,與勞動爭議案法律關系不同,相關事實并不具有關聯(lián)性。因此,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時認定事實、采納證據有誤。
高臺縣檢察院檢索工傷資格認定行政訴訟案件時發(fā)現(xiàn),案涉工程還發(fā)生過一起工亡案件,在那起案件中,法院明確認定山東某建筑公司構成違法分包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同一家公司,同一施工項目,近乎相同的案情,法院卻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同案不同判顯失公平。”承辦檢察官說。
實質性化解爭議,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
高臺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山東某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張某某,違反了建筑工程分包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依法認定為違法分包,對余某受傷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人社部門認定由山東某建筑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今年6月26日,該院就該案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七級傷殘,五年多訴訟。余某左眼失明后,右眼受到影響,視力也在迅速下降,造成其勞動能力受限?!背修k檢察官告訴記者,年過五旬的余某離婚后,每月還需承擔孩子2000元的生活費。
檢察監(jiān)督不能停留在“一紙建議”上?!鞍l(fā)出檢察建議僅是履行了法定監(jiān)督職責。余某最迫切的是拿到賠償,徹底結束這場糾紛。”承辦檢察官主動聯(lián)系法院,協(xié)同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如果不能促成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案件將再次進入訴訟程序。”承辦檢察官多次以電話聯(lián)系、面對面溝通等方式,向山東某建筑公司闡明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指出因其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造成違法分包,余某合法權益未得到及時保障。同時,檢察機關向余某了解傷殘鑒定情況,調取鑒定意見書,聽取其實際訴求;向人社部門通報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意見及涉案企業(yè)、余某意見,了解工傷保險賠償及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和規(guī)定,推動人社部門參與化解行政爭議;還根據余某提供的傷殘鑒定資料,結合其工作情況,預估賠償費用數額區(qū)間。
一開始,山東某建筑公司認為余某要求的賠償款數額過高,案件陷入僵局。承辦檢察官邀請法院行政訴訟資深法官、人社部門工傷認定承辦人共同化解行政爭議,向山東某建筑公司講明,企業(yè)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需要承擔審查不嚴的法律責任;工傷認定的事實和依據,企業(yè)應當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結合工傷的發(fā)生時間,講明工傷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和標準。
經過多次細致耐心的釋法說理,9月15日,山東某建筑公司和余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同意向余某支付20萬元賠償。鑒于當事人爭議問題已得到實質性化解,法院作出不再對行政案件進行再審審查的決定。
10月10日,余某收到山東某建筑公司轉賬的20萬元。一起歷時五年多的工傷認定糾紛,在檢察機關精準監(jiān)督和全力推動下,終于得到圓滿解決。(南茂林 金瑞漢)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