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閉的空間、緊張的氛圍、巧妙的機關、逃脫的興奮。整個過程驚悚、懸疑、刺激……“密室逃脫”已成為備受年輕人歡迎的娛樂方式,吸引著大量的年輕玩家。然而,如果在“密室逃脫”中受傷,法律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在“密室逃脫”中受傷引發(fā)的糾紛案件,為娛樂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和熱衷密室游戲的年輕人敲響了警鐘。
2025年7月17日晚,王某在被告李某經營的密室中體驗“逃脫”游戲。入場前,雙方簽訂了安全注意義務書面告知書,但未提供防護用具。入場后,在極度昏暗的密室環(huán)境中,因NPC持續(xù)追趕,王某在奔跑躲避中左腳猛烈撞墻受傷。事后,經營者雖陪同王某進行了初步治療,但雙方就后續(xù)賠償問題產生分歧,協(xié)商陷入僵局,王某遂向新野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因本次受傷造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共計20484.4元。
法官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經營者是否盡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密室環(huán)境(極暗)、互動方式(追逐)本身具有一定風險,經營者未充分提示風險,未提供必要的防護工具和措施,在消費者受傷后應急處理遲緩,未能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消費者在參與此類活動時,對自身安全亦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綜合案情,最終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在此事件中均存在一定過錯。
在查明事實、理清責任的基礎上,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進行溝通。一方面,向經營者釋明其應承擔的安全保障主體責任及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導消費者理性看待自身應負的注意義務。經過法官耐心細致地調解,雙方最終互諒互讓,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被告經營者當場一次性賠償原告王某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共計11000元。賠償款當庭支付。
【法官說法】
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綜合考量
近年來,“密室逃脫”類新興沉浸式實景游戲在市場上火速走紅,其憑借益智性、挑戰(zhàn)性、互動性等特點廣受年輕人追捧和喜愛。雖然這些娛樂場所在網絡售票頁面中、玩家入場前對游戲項目及注意事項進行告知,已經盡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仍然存在未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具、場地燈光過暗、未告知場地內特殊危險地形等問題,導致密室逃脫游戲中意外事故頻發(f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密室逃脫游戲的經營者、管理者在密室逃脫游戲中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經營者、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玩家在密室逃脫游戲中受傷,則游戲經營者、管理者將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包括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對于經營者、管理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考量在游戲開始前工作人員對密室的講解與提示是否到位、設置危險環(huán)節(jié)的警示、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規(guī)范、工作人員是否定期進行安全培訓等。同時,扮演NPC的員工在與玩家互動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玩家的反應,避免任何可能導致玩家過激舉動的行為。
因此,密室逃脫等游戲的經營者、管理者應加強安全管理和培訓,合理調設場地燈光,配備必要安全防護設施和工具,在危險區(qū)域加裝提醒標志,確保游戲設施的安全性和游戲設計的合理性,為玩家提供安全、愉快的游戲體驗。同時,廣大玩家在參與密室逃脫等游戲時,要選擇正規(guī)場館,查看消防許可,充分了解游戲內容和安全提示,心臟病、高血壓患者慎入恐怖主題,發(fā)生意外立即呼叫“安全詞”中止游戲,保護好自身安全。(齊亭亭 王漢佳)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