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現出納鄭先生的抽屜總是不鎖,某公司會計趙某偷出單位的空白轉賬支票,將錢經由別家公司轉出。然后趙某從網上買來發(fā)票,找人偽造公司老總簽字入賬。采用該種手段,趙某從公司套現107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趙某因犯盜竊罪、非法制造發(fā)票罪,被大興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
□指控
偷空白支票套現107萬
大興檢察院指控稱,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趙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間,多次從他人辦公室竊取空白支票和印章,打印上錢數后轉賬套現107萬余元。為掩蓋犯罪事實,趙某還讓他人偽造了14張發(fā)票,票額共89萬余元,故應以犯盜竊罪、非法制造發(fā)票罪追究趙某的刑事責任。
在接受公安人員訊問時,趙某供述是他發(fā)現了出納鄭先生的抽屜不上鎖,抽屜內有空白轉賬支票。其偷出支票后填好,再通過別家公司套出現金。
為了防止公司查賬發(fā)現,趙某還在網上找到開發(fā)票的人,以及能模仿領導簽字的人。他讓開發(fā)票的人把開好的發(fā)票直接郵寄給能模仿領導簽字的人,同時自己把付款審批單和存根也一同給模仿領導簽字的人發(fā)過去。等所有材料備好郵寄回來,趙某再將發(fā)票、付款審批單、存根等入到自己公司賬上。
但趙某只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12筆共72萬余元,不認可另外5筆共35萬余元。他說,14張假發(fā)票是他從網上買的,自己犯的應是職務侵占罪,不是盜竊。
□證言
出納稱17張支票被盜
相關證人證言顯示,該公司一郝姓財務部長在2014年底核對賬目時發(fā)現,有兩筆銀行付款去向不明,后對比支票領取記錄和賬目記錄,發(fā)現有11筆共60余萬元支票沒登記。2015年1月14日,單位領導相繼找業(yè)務員和會計談話,趙某承認是他偷了公司支票,并通過其他公司轉賬套現,趙某公司隨即報警。后郝某檢查發(fā)現,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未登記的支票有12筆,共計72萬余元;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未登記的支票有5筆,共計35萬余元。
該公司出納鄭先生證稱,他和趙某不在一個辦公室,是趙某偷了其保管的轉賬支票,在公司報案后,他盤點發(fā)現有17張支票被盜。
該公司市場部經理、副總及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均證稱,公安機關出示的涉案發(fā)票和付款審批單上的簽字,并非他們的親筆簽字。
楊某證稱,是他找公司幫趙某轉賬套現。趙某陸續(xù)給了他10張支票。錢到該公司后,他就將錢轉到自己的銀行卡上,自己會扣幾百元的辛苦費,再將剩下的錢轉到趙某銀行卡上。
經鑒定,趙某開具的14份發(fā)票均為假發(fā)票。
□判決
數罪并罰判刑10年半
大興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趙某讓他人非法制造發(fā)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發(fā)票罪。
最終,大興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款1.1萬元;以犯非法制造發(fā)票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半年,罰款1萬元,最終,數罪并罰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0年半,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款2.1萬元,并責令其退賠違法所得107萬余元發(fā)還被害公司。
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
(責任編輯:盧相?。?br />